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砀山县**镇。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上午,被告人袁某甲到砀山县**面粉实业有限公司,找到该公司老板李某甲要求购买面粉,口头约定半月结一次账。被告人袁某甲将砀山县**面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9日下午至2019年3月10日供应给其的面粉款全部结清,后以各种虚假理由骗取砀山县**面粉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信任,继续向袁某甲供应面粉,面粉款总计80780元。期间,业务员多次找袁某甲要求结清款项,袁某甲以奶奶病重、员工手被轧断、其他超市一个月结一次账等理由拒不付款。袁某甲于2019年5月1日从砀山逃匿并失去联系。
被告人袁某甲于2019年9月29日在武汉火车站被民警抓获;2019年10月8日,袁某甲家人代其还清所有合同诈骗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袁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卫珍
检察官助理 刘傲傲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砀山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