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甲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村**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袁某甲无驾驶摩托车资格,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GKV****的二轮摩托车由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往**村方向行驶。19时0分左右,行驶至湛江市坡头区**镇**村路段时,与对向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林某甲)发生碰撞,致林某某轻微伤、林某甲轻伤二级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坡头大队民警庞某某、谢某某在坡头区人民医院发现驾驶人袁某甲涉嫌酒后驾驶,遂要求坡头区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对袁某甲抽血进行酒精检验鉴定。

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袁某甲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03.7mg/100ml。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甲与被害人林某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袁某甲主动到交警支队坡头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林某某、林某甲的陈述;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血液来源的情况说明;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10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

1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无驾驶摩托车资格驾驶摩托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血液酒精含量为303.7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法章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