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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时28分,被告人袁某甲醉酒后驾驶鄂F*****小型客车沿随州市城区烈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烈山大道新华书店门前路段时,与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和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调查时发现袁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组织医务人员对袁某甲提取血样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袁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4.00毫克/100毫升。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 应是鄂F*****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前部左侧、左侧前部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接触。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9日,袁某甲向随州市**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了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护栏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且已支付完毕,随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对袁某甲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民事损害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坤

检察官助理陈静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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