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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902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浬浦镇外浦村外庄1066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晚,被告人袁某甲驾驶浙DG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浬浦镇外浦村驶往诸暨市区方向,19时35分许,途经诸东线12KM+600M浬浦镇庙口村地方,因夜间驾驶机动车,通过漆划人行横道的路口未减速行驶,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情况,未采取措施,与通过路口的行人姚某某、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9日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甲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甲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姚某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警情详情,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认定书,通话清单,死亡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公安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速度分析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袁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袁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9******;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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