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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6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2009年12月2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甲酒后驾驶冀B*****黑色普桑轿车载乘袁某已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西三里乡胡庄子村南路段时,与由北向南刘某某驾驶的冀B*****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袁某甲弃车离开现场,后于次日凌晨进行酒精浓度检测。经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甲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袁某乙无责任。经唐山市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肇事车辆;

2刑事判决书、到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袁某丙、刘某某、袁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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