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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危险驾驶案)_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甲驾驶鄂D****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公某某**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与马某某驾驶的鄂D****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袁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对袁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8mg/100ml,后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05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号牌鄂D****5二轮摩托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血液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关某某、袁某乙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7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证据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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