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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医生,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现租住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1时许,被告人袁某甲饮酒后驾驶湘L3****号小型轿车沿郴州市骆仙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郴州市北湖区第二幼儿园前路段时,撞上道路上的变电箱护栏,造成湘L3****号小型轿车及变电箱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袁某甲带至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经鉴定,袁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2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经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袁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被害单位湖南**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公司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袁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视频截图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智云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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