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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江苏省海安市**街道**村**组。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甲于2020年08月13日21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苏F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安市隆政街道隆政村二十一组地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地段由孙某某驾驶的苏M6****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袁某甲跌倒受伤。因孙某某报警而被处警民警查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袁某甲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9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甲昏睡并被送往医疗部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人员拍摄存卷的驾驶苏F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苏M6****号小型轿车外观及碰撞痕迹照片;

2.海安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情证明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证人吉某某、袁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7.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8.海安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事故现场录像、查处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永根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99661****、18252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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