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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村**号**组,暂住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市场一出租屋。2021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袁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粤DK****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汕头市龙湖区**大道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袁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75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袁某甲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鉴定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4.查获现场图、现场调查笔录、相关照片的辨认

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莹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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