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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宕昌县**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日10时36分许,被告人袁某甲驾驶川B8***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渝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兰渝线256公里100米寺沟镇路段时,将行人王某某碰撞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甲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多发性骨折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袁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耀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宕昌县**乡**村**社。联系电话:13993912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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