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乡**村,现住新邵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袁某甲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从邵阳市江北返回新邵县**镇**村,5时33分许,途径酿溪镇新阳路新邵农村商业银行栗山营业部路段时,撞倒环卫工人林某甲,造成林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甲驾车逃往严塘镇方向,目击证人李某甲随即报警,当日7时许,袁某甲拨打110电话报警主动投案。经新邵县交警大队认定,袁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日,袁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160100元且已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新邵县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120出诊电话登记表、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刑事和解资料、江西省崇仁县**乡**村委会证明、户籍资料等;2.证人朱某甲、李某乙、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甲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结连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现住所地,联系电话1319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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