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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黄某某等诈骗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袁某甲,女,1974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号附****-**,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号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单元**-**,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路第****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黄某某、聂某某和戴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袁某甲、黄某某、聂某某和戴某某虚构相亲事实,骗取他人买衣服后,再找商家退货,其中,袁某甲参与诈骗七次,涉案金额14106元,黄某某参与诈骗六次,涉案金额14106元,聂某某参与诈骗三次,涉案金额5775元,戴某某参与诈骗四次,涉案金额833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3日,被告人聂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虚假相亲,骗取陈某某为聂某某购买衣服消费2278元,聂某某与事前同谋的被告人袁某甲和黄某某一起找商家退货,平分赃款。

2.2019年1月4日,被告人聂某某与被害人袁某乙虚假相亲,聂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同袁某乙一起到服装店,骗取袁某乙为聂某某购买衣服消费3497元,聂某某、黄某某与事前同谋的被告人袁某甲和黄某某一起找商家退货,平分赃款。

3.2019年2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虚假相亲,黄某某和被告人袁某甲同曾某某一起到服装店,骗取曾某某为黄某某购买衣服消费3208元,袁某甲、黄某某与事前同谋的被告人戴某某一起找商家退货,平分赃款。

4.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但某某虚假相亲,黄某某和被告人袁某甲同但某某一起到服装店,骗取但某某为黄某某购买衣服消费2100元,袁某甲、黄某某与事前同谋的被告人戴某某一起找商家退货,平分赃款。

5.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戴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虚假相亲,戴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同谭某某一起到服装店,骗取谭某某为戴某某购买衣服消费1400元,戴某某、黄某某与事前同谋的被告人袁某甲一起找商家退货,平分赃款。

6.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虚假相亲,黄某某和被告人袁某甲同吴某某一起到服装店,骗取吴某某为黄某某购买衣服消费1623元,袁某甲、黄某某与事前同谋的被告人戴某某一起找商家退货,平分赃款。

7.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聂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虚假相亲,聂某某和被告人袁某甲同杨某某一起到服装店,骗取杨某某为聂某某购买衣服消费1400元,袁某甲和聂某某一起找商家退货,平分赃款。事发后,袁某甲和聂某某退还给杨某某1400元。

被告人袁某甲于2020年9月24日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戴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告人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袁某甲、黄某某和聂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2287元且获得被害人谅解;袁某甲、黄某某和聂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袁某乙3497元;袁某甲、黄某某和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谭某某1600元;袁某甲、黄某某和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曾某某3208元;袁某甲、黄某某和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但某某2100元且获得被害人谅解;袁某甲、黄某某和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1623元且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袁某乙和杨某某等七人的陈述;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甲、黄某某、聂某某和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黄某某、聂某某和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黄某某、聂某某和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相亲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甲和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和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袁某甲、黄某某、聂某某和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袁某甲、黄某某、聂某某和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袁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建议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戴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 苗海忠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栋**-**;被告人黄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被告人聂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号楼**单元**-**;被告人戴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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