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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陈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689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号。2016年1月25日因犯介绍卖淫罪和诈骗罪被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东良、徐寒青,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乡**村**队**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乡**村**号。2014年4月10日因吸毒被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公安局茶山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乡**村**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陈某甲、李某某、袁某乙、袁某丙、潘某某、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袁某甲、陈某甲、李某某、袁某乙、袁某丙、潘某某、陈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甲、陈某甲、李某某、袁某乙、袁某丙、潘某某、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因不满赵某某执意向其讨要赌债,为发泄情绪,与被告人袁某甲经事先商量,纠集被告人袁某乙、李某某、袁某丙、陈某乙、潘某某等人赶至绍兴柯某区**街道“**”酒店门口殴打赵某某。经鉴定,赵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袁某甲、袁某丙、陈某乙、袁某乙、李某某、潘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CT诊断报告、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丁、陈某丙、袁某戊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甲、陈某甲、李某某、袁某乙、袁某丙、潘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陈某甲、李某某、袁某乙、袁某丙、潘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陈某甲、李某某、袁某乙、袁某丙、潘某某、陈某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甲、陈某甲、李某某、袁某乙、袁某丙、潘某某、陈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袁某甲、陈某甲、李某某、袁某乙、袁某丙、潘某某、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益超

检察官助理:陈佳囡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1515730****)、李某某(1817026****)、袁某乙(1837929****)、袁某丙(1587920****)、潘某某(1392606****)、陈某乙(1876853****)现均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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