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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袁某乙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安置点****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乙,绰号某丙”,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贵州省习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五、六年前,被告人袁某甲在合江购买枪管后,又在习某某马临车站旁的五金店购买射钉枪,但因射钉枪存在问题,袁某甲便将枪支带到习某某三岔河狮子村被告人袁某乙的电焊门店内,让袁某乙帮忙对枪支进行焊接、打磨,袁某乙在明知袁某甲让其焊接、打磨的是枪支的情况下,仍然对射钉枪枪管接口处和枪管进行焊接、打磨,在打磨时因袁某乙有事外出,袁某甲便自己使用手磨机对枪支继续打磨,直到枪支可以组装完毕。2020年10月16日,侦查人员到袁某甲位于三岔河老家进行搜查,搜出三支火药枪和一支射钉枪,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三支火药枪无法确定是否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等书证;2.证人袁某丁、袁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袁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雪

检察官助理 肖鑫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现在家候审,电话号码分别为:1838508****、1898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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