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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袁某乙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2********,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中共党员,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中共党员,住枣庄市市中区****A区*号楼*单元*室(户籍住址枣庄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5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枣庄市市中区**街**南里**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枣庄市市中区**街**南里**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朱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以被告人李某乙、吴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被告人李某乙、吴某某经营的化工批发店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将2032.1千克的盐酸向其销售,被告人李某乙、吴某某将该批盐酸出售给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袁某甲等人用于镀锌厂生产。

1.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乙、吴某某出售给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盐酸1000千克。

2.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乙出售给被告人朱某某盐酸500千克。

3.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乙出售给被告人黄某某盐酸532.1千克。

二、污染环境罪

1.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在未获得经营资质、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在峄城区**镇**村建设并经营镀锌厂,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储存在蓄水池内渗漏造成环境污染。
    2.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未获得经营资质、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在峄城区**镇**村建设并经营镀锌厂,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予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3.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获得经营资质、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在峄城区**镇**村建设并经营镀锌厂,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予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经鉴定,上述镀锌厂储存、排放的废水、镀锌厂周围的土壤总锌含量均超过《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10倍。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袁某乙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朱某某等7人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邵某某10人证言,山东三益环境测试分析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营业执照、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朱某某、黄某某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违法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盐酸,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盐酸,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言安

孟芳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6948****。

2.刑事侦查卷6册,证据材料3份,物证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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