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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袁某丙敲诈勒索、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袁某甲,绰号袁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2002年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2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8月22日经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在逃未能执行。2020年3月25日袁某甲到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投案,同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2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8月22日经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在逃未能执行。2020年3月25日袁某丙到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投案,同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与家族成员袁某丁(已判决)、袁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水城县南开乡穿洞村一带及周边长期欺压百姓,为非作恶,随意辱骂、威胁当地群众,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家族恶势力,当地百姓十分畏惧,避之唯恐不及,给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刑初57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袁某丁、袁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其所在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违法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为以袁某丁为纠集者、袁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系袁某丁等恶势力成员,案发后在逃,后二人于2020年3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袁某甲、袁某丙等人共同犯罪事实

1.2016年12月16日,袁某某女儿袁福敏食用葡萄干时发现葡萄干有蛆,于是袁某某、卢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等人到销售葡萄干的心连心超市讨要说法,袁某丁随后便带领袁某甲、袁某丙等十余人到赶到超市并称如果处理不好就让超市开不下去,后超市老板谢某某将食用了长蛆葡萄干的袁某丁、熊某某、袁某戊送至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检查,经检查并无大碍。次日,超市老板谢某某因打听到袁某丁等人在当地势力强大,且房东黄某某与袁某丁一家认识,于是邀约黄某某一起到袁某某家赔罪并表示愿意赔偿三个孩子共计9000元,袁某某拒不接受,并与袁某甲、袁某丙商定向谢某某索要33000元,其间袁某某表示如果达不到其提出的赔偿标准,就让谢某某的超市开不下去。谢某某因害怕袁某某等人日后找自己麻烦、天天到超市闹事,同时考虑还需要在水城县南开乡做生意,于是同意赔偿袁某某等人33000元人民币。后袁某某分得12000元、袁某丙分得12000元、袁某甲分得9000元。

2.2009年11月3日,袁某丙、袁某甲在李某某(已判决)、袁某某(已判决)的邀约下,到水城县南开乡接壤的纳雍县左鸠嗄乡条子场村盗窃村民王某某放养在山上的山羊。四人趁无人看管之机将山坡上的七只山羊盗走,其中一只羊被袁某丙、袁某甲等四人宰杀就餐,其中一只羊在途中走丢,剩余五只羊被李某某、袁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水城县南开乡牛市经营屠宰生意的马某某。

袁某甲、袁某丙等人违法事实

1.2007年左右,因袁某丁家饲养的马在同村村民陈某某家土地里吃地里的芦肥,陈某忠、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将马赶了出去,袁某丁见状,邀约袁某某、袁某永、袁某丙等人辱骂、殴打陈某甲等人,袁某丁用石头砸向陈某乙等人,陈某甲被袁某永用木棒殴打摔倒在田里。

2.2008年,陆某某得知自家牛被袁某丙等人低价强行买走,于是在水城县金盆乡街上向袁某丙、袁某福讨要说法,被袁某某、袁某丁、袁某己、袁某丙等十余人在金盆街上当众殴打,造成陆某某晕厥倒地、面部受伤流血,身体各处青於且满身是血,后被村民陆某书、文某书送医治疗。

3.2018年,在水城县南开乡穿洞村公路修建过程中,袁某丁向挖掘机老板晏某某租用挖机。2018年9月14日,杨某某、晏某某、陈某丙等人一同前往袁某丁位于穿洞村八组的家中向袁某丁讨要挖机租金,袁某丁以其父亲刚刚过世就有人上门讨债为由,殴打杨某某,其间袁某乙、袁某庚、袁某甲上前一起帮忙殴打杨某某,后杨某某挣脱逃跑。袁某丁、袁某乙、袁某庚一边追赶一边从地上拾捡石头砸向杨某某,站在一旁的陈某丙、晏某某等人上前劝架,袁某丁转而吆喝连陈丙等人也一起打,袁某乙、袁某庚一人扇了晏某某一耳光,袁某丁踢了晏某某一脚,晏某某被踢到护栏边上。袁某丁、袁某乙、袁某庚等人又转身殴打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将陈某丙踢翻到护栏外面,杨某某、陈某丙、晏某某、陈某丁等人因害怕被继续殴打便开车逃离。

4.2015年,袁某丁与他人合伙在水城县南开乡种植刺梨,袁某乙受袁某丁委托,负责刺梨的栽种。因袁某丁等人在种植刺梨前未与所有农户完成协议签订,2015年12月21日,袁某某等人在农户土地上栽种刺梨的过程中,安某甲、安某乙及附近的村民不同意栽种,袁某某便与村民安某乙发生口角,后袁某某拿起锄头准备殴打安某乙,安某乙的父亲安某甲见状上前拉架,袁某某便使用锄头打了安某甲左胯部两下,安某甲随即倒在地上。期间,袁某甲殴打了上前劝架的陈某戊,陈某戊左手被打掉一块皮。2019年4月19日,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甲所受伤害为轻伤一级。

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入院病历、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2.证人证言:杨某某、晏某某、陈某丁、陈某丙、杨某某、曾某某、涂某某、徐某某、卢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卢某某、安某甲、袁某辛、袁某壬、安某乙、李某某、袁某癸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根据《两高高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等人依托宗族势力长期在水城县南开乡横行霸道,欺压百姓,在水城县南开乡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袁某甲、袁某丙伙同袁某丁、袁某戊等人共同故意实施一次敲诈勒索活动,两次寻衅滋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以家中小孩吃到变质的食品为由,经医院检查无恙的情况下,利用袁某丁等人长期在水城县南开乡家族势力的影响,威胁超市老板谢某并强行向其索要33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袁某丁、袁某丙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价值3000元的山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黎

检察官助理:彭睿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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