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袁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现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罗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今,被告人罗某甲与袁某甲在明知袁某甲未与周某乙离婚的情况下,先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广东省惠州市以及开阳县永温镇大坝村大坝田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儿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控告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罗某丙、沈某某、李某某、罗某丁、王某某、敖某某、袁某乙、周某甲及涂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罗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袁某甲与周某乙的合法婚姻尚未解除,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检察官助理 刘贤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二名被告人现住其家中,袁某甲电话:1888504****,罗某甲电话:18814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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