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路**嘉园**号楼**单元**号,住海拉尔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2月3日被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呼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街**楼**单元**号,住海拉尔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2017)内070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告人袁某甲二人准备盗窃。
二人来到呼伦贝尔市新城区**小区地下车库内,发现停放的一辆黑色路虎汽车(车牌为:蒙E*****)车门未上锁,遂将车后座上的一条黄鹤楼天骄圣地香烟盗走。
二人随后来到呼伦贝尔市新城区**小区地下车库,发现停放的一辆黑色本田雅阁汽车(车牌为:蒙E*****)车门未上锁,二人将该车副驾驶前方储物箱内的五十张加油储值卡(面值均为五十元)盗走。
经鉴定,被盗黄鹤楼天骄圣地香烟价值为人民币867元。
二人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367元。
2019年11月5日,新城公安分局刑警将二被告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袁某甲二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人形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宏
2019年12月2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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