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乡**村**号,无业,无前科。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商城**号,无业,无前科。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县人,捕前住住河北省沧州市**乡**村**号,个体劳动者,无前科。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捕前住河北省黄骅市**乡**村**号,个体劳动者。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上旬,被告人王某乙看到卖分期车信息后,遂萌生通过付首付款买车再将车辆售出赚钱的想法。王某乙得知浙江**公司衡水分公司店长李某某处有一辆汽车以租代购出售,王某乙支付9000元将车辆提走后,以120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还予以收购,后又以15000元价格卖给他人。李某某在查询GPS时,发现GPS出现异常,在询问王某乙时,被告人王某乙谎称该车已丢失。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000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袁某甲、王某甲、张某甲商议,由张某甲出资、王某甲冒充购车者,三人将李某某以租代售出售的二手汽车购买后不交纳租金或者贷款,擅自将车辆出售赚取差价。10月24日,三人来到衡水找到李某某,张某甲转给李某某共计19200元,王某甲和李某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后三人将该车开回沧州市,2019年10月28日,张某甲以23000元价格卖给他人。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将获利3000元平分。李某某在查询GPS时,发现GPS出现异常,在询问王某甲时,王某甲谎称该车已丢失。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7000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袁某甲得知李某某还有一辆新汽车以租代售出售,遂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支付1000元定金。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来到衡水市区找到李某某,由袁某甲冒充购车者和李某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张某甲将剩余15500元现金购车款给了李某某,袁某甲、张某甲将车辆提走,二人在回沧州路上商议不交纳该车剩余的租金或贷款而是将车辆售出,该语音信息被装在车辆上的GPS传至李某某处,李某某为挽回损失,连夜将该汽车开回衡水。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3056元人民币。
被告人袁某甲涉案金额163056元,被告人张某甲涉案金额163056元、被告人王某甲涉案金额70000元、被告人王某乙涉案金额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梅
代理检察员:庞晓飞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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