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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孟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813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镇**团**连**栋**号,捕前住三亚市**路**村**区**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乡**村**村**村**村**号,现住三亚市吉阳区**农场**座出租屋。因犯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4日3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在三亚市**村小区内,看到被害人黎某某的一辆小牛牌电动车停放在小区门口处,电动车没有上锁,袁某甲观察周围没有人将电动车推到墙角位置处,将电动车内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7元)盗走。后通过闲鱼网以人民币1100元价格卖给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电动车电池一个等;2.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等。

二、2020年6月20日3时许,被告人袁某甲跟孟某某在三亚市第一中学公交站附近电动车停车处,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小牛牌电动车未上锁,于是两人将该车推到黑暗处,将电动车内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2002元)盗走。后袁某甲将盗得的电动车电池以260元价格卖给高某某。

2020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三亚市荔枝沟路热带海洋学院附近将被告人袁某甲抓获。到案后,袁某甲协助公安干警在三亚市**农场孟某某住处将孟某某抓获。以上涉案电动车车电池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黎某某、王某某已对袁某甲、孟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电动车电池一个等;2.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甲、孟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等。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袁某甲作案两次,涉案金额人民币3229元,数额较大;孟某某作案一次,涉案金额人民币2002元,数额较大,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孟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记员:吴珍莲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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