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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31岁,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芦淞区**村**栋**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招待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女,30岁,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荷塘区**街道**村**组**号,现租住株洲市荷塘区**村**栋。2015年6月、10月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被告人余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多次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甲伙同余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430菜市场门口,见被害人言某某停放的一台绿色新大洲女式摩托车(未鉴定价格)未上锁,遂叫余某某进去买菜,看是否有人出来,袁某甲将车骑走,余某某则走路回家,袁某甲将车停放在八达小学附近,回到**招待所**楼房间,待余某某回家后,告知其盗窃了这台摩托车,并商量将车卖掉。当晚7时许,二人开摩托车到戴家岭附近,以200元将摩托车卖给一流动回收旧家电人员。

2、2019年4月7日晚11时许,袁某甲伙同余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430茶园村40栋停车车库,见被害人熊某某停放的一台红色世纪风牌男式两轮摩托车钥匙未取走,袁某甲遂将摩托车推行停放到八达小学附近,次日,袁某甲伙同余某某将摩托车以300元卖给一流动收购旧家电人员。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16元。

3、2019年5月20日15时许,袁某甲伙同余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政务服务中心旁边马路边上,见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一台金色的新日牌电动车车钥匙未取走,袁某甲将车发动,驾车带余某某骑到芦淞区纺织路附近,以200元将电动车卖给一收购旧家电人员段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8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退还失主。

4、2019年5月26日下午18时许,袁某甲窜至株洲市荷塘区430医院附近,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台红色豪爵悦星牌女式摩托车未上锁,车钥匙未取走,遂将车发动骑回家,告诉余某某。两人将车骑到向阳广场附近,以400元卖给一摩托车修理店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5、2019年9月6日上午11时许,袁某甲伙同余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路口**车行,商量以试车的名义将车骑走。由袁某甲在店子约100米处望风,余某某进入车行,谎称要购买二手摩托车,需要试车,骗取钥匙后,将该车行一台二手黄色鬼火女式摩托车(未鉴定价格)骑走,后两人将该车以180元卖给荷塘区同济医院旁边**废品收购站的葛某某。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退还失主。

被告人袁某甲、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对案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袁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袁某甲、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余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起诉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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