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职检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袁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乡**村**组***号,现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以贷款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袁某因急需用钱,经预谋后伙同他人,通过虚构自己的工作情况及月收入、伪造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以购车为由向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于同年10月25日骗取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购车贷款28.551364万元购买一辆奥迪A6L轿车,并在安顺市车管所落户登记,车牌号为贵G*****。2019年11月5日,袁某在车贷分毫未还的情况下,受他人指使,使用伪造的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贷款清偿证明和委托函,在安顺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贵G*****奥迪A6L轿车解除抵押手续,补领车辆登记证书等手续,企图将该车转让他人,后被工作人员识破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袁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戴某某的证言等;3.被害人陈述:蒋鹏的陈述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袁某的供述与辩解等;5.鉴定意见:印章印文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袁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袁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阳
检察官助理 刘丽子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因患病收治于安顺市西某某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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