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住永城市**乡**村***组***号。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份,被告人袁某在本市**乡**村非法占用村民袁某某、袁某、靳某某三家的土地违规建房,为取得相关审批手续,袁某通过街头广告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本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姓名分别为袁某某、袁某、靳某某。经相关部门鉴定,三本土地使用证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丁某某等人证言;
3土地使用证等物证;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买卖伪造的土地使用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萌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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