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045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241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住**乡,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袁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243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住**乡,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袁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241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住**乡,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袁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组组长袁某丙找到被告人袁某甲和袁某乙说**组“***”山场已经征收,要建碎石厂,山上的树木不砍掉就可惜了,并谈好交3000元给组上。被告人袁某甲和袁某乙未依法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袁某某**乡**组“***”山场和“*****”山场中间的树木(用油锯砍伐了3车木材,其中2车柴火15吨,290元/吨,卖了4350元,1车杂木10吨,380元/吨,卖了3800元,共卖了8150元,包括樟树3棵,规格30cm左右,其中1号树兜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其余2棵不具有强烈的樟脑香气和辛辣感。),被告人袁某丙身为**组组长,在未召开组上社员大会征求大家意见的情况下,就私自将**组“***”山场和“*****”山场的树木卖给袁某甲和袁某乙。
经2020年06月19日聘请了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砍伐树的树种及国家保护级别等进行了鉴定。根据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作出的鉴定意见:此山场1号树蔸可以确定为香樟,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香樟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2号3号树蔸不属于香樟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丙、袁某甲和袁某乙在**乡**村“***”和“*****”山场砍树的过程中,未依法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香樟树1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琳
检察官助理:王珊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丙、袁某甲、袁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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