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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经营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路街道办事处**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7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同年8月7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通过收集客户兑换外汇信息,转发至吴某某(另案处理)处,以吴某某实际控制的多个人民币账户与境外账户,以境内外资金“对敲”的手段非法为他人兑换外汇,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2019年6月27日至7月9日,袁某某为李某某将13600000元人民币兑换成美元;2019年7月8日,袁某某为党某某将3515000元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汇入美国摩根大通银行。

2020年7月3日,袁某某在郑州市惠济区**路街道办事处**路**号**楼**单元**室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证人党某某出具的事情经过、证人王某某中国银行账户明细; 

(3)证人李某某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明细;

(4)被告人袁某某手机通讯录、微信交易明细;

(5)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关于申请发起上海市冯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云端战役的请示及外省市地区人员信息表、境内资金收付情况表;

(6)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7)前科证明;

(8)户籍证明;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

3.同案犯吴某某、马某某供述;

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

5.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永记

校元元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1. 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2册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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