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7日,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18年4月初,被告人袁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快递邮寄及回收的方式,从他人处购进“黄鹤楼”等品牌的中高档卷烟,并将购得的卷烟放在自己经营的 “**烟酒商行”进行销售。
2018年4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汽车向他人送烟途中,被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工作人员抓获,并现场查获卷烟14条。后该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袁某某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路的家门口查获卷烟147条。经鉴定,从被告人袁某某处查获的161条卷烟均系真品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1217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卷烟的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银行活期明细、门面租赁合同、鄂烟认[2018]第62号价格认定书、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费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售卖卷烟,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2170.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 晨
检察官助理:王昌昌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87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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