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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镇**村**,因非法经营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北京市大兴区天客隆超市内,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烟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民警现场查获烟草制品868条,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在案扣押的香烟等;2.书证: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工作说明、核价表、检验报告等;3.证人刘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6.其他: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慧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电话1314680****,保证人赵某某,电话1352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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