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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和潘某某(已获刑)在彝良县**镇**村**垭口刘某某家湾湾梁梁处将现场发现的套子重新安装好后猎捕野鸡。次日,二人约上潘某甲、潘某乙共同前往该处发现已猎捕到一只野鸡,遂将该野鸡宰杀后带回家中食用。经鉴定:二人猎捕并杀害的野鸡系白腹锦鸡,属国际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永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具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庆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计190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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