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早6时许,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街道大兵营附近,使用粘网等工具捕获34只野生鸟类并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和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扣押决定书;
4.野生动物接收证明;
5.工作所见。
(二)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书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关义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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