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11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住址同。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车至庐江县**镇**村塘**民组,在其承包的鱼塘西边竹林中,用携带的钢珠弩、诱捕器、钢珠猎获斑鸠20只。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产品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20只鸟类死体中,山斑鸠12只,珠颈斑鸠8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等;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野生动植物鉴定报告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姚  娟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 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