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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五部刑诉〔2020〕Z216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袁某乙贝围岭巷62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先后在东莞市大朗镇东莞顺泰养殖场购买了3只苏卡达陆龟、2只豹纹陆龟和1只红腿陆龟,放置于东莞市常平镇袁某乙贝围岭巷89号家中饲养。2020年4月16日10时05分许,公安机关在常平镇袁某乙贝围岭巷89号查获6只陆龟。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3只均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其中2只均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豹纹陆龟;其余1只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红腿陆龟。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9年版)规定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红腿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上述6只陆龟总价值为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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