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89********,满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隆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28日二次退回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因其女儿患肺炎,听说羚羊角粉有治疗效果后,于2017年2月7日9时许在淘宝购物网站商家“石不能言”处,以447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羚羊角角尖(购买时名称为“精品小玩角”),并将购买的羚羊角角尖砸碎后给其女儿服用,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羚羊角源于偶蹄目牛科高鼻羚羊,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羚羊角;2、书证:河北省淘宝网店铺销售线索、网上购物订单;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羚羊角,而在网上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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