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三分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93********,汉族,中专文化,系**宠物**店店长,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百度贴吧结识刘某某(另案处理),经协商后向刘某某出售赫曼陆龟。同月,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工作的宠物店内将其所有的2只陆龟出售给刘某某并收取了刘某某支付的现金。
2019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群结识一微信昵称为“**”的网友,并通过微信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从“**”处购买了一只苏卡达陆龟,后“**”委托他人将该只苏卡达陆龟交付给袁某某。
2020年4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上述3只陆龟中1只为赫曼陆龟、1只为苏卡达陆龟,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的到案情况。
2.侦查机关收集的贴吧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另案处理人员刘某某的供述,能够与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涉案陆龟为苏卡达陆龟、赫曼陆龟,仍非法收购、出售的事实。
3.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袁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的野生动物物种为苏卡达陆龟、赫曼陆龟,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的事实。
4.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5.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盛佳
检察官助理:余雯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81761****。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听取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4.被告人袁某某的值班律师:杨永强,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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