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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云南省个旧市人,户籍地(居地):个旧市城区街道****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病不宜羁押,同年4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3时许,个旧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个旧市**小区**号房间内抓获被告人袁某某,并当场从其裤包以及其携带的背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粉末共计22.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毒品鉴定意见;

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检察官助理:许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个旧市城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7********。

2.随案移送卷宗两册,散装材料八页,光盘两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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