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办事处**号,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园**栋**单元**室。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于2019年1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严重,于2020年7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袁某某购买400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1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将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分别放置于其位于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栋*单元*室家中进门左手边卧室衣柜内的黑色皮包内,衣柜内右边第一个抽屉内一烟盒内,衣柜左边第一层、右边第一层、右边第二层、右边第三层。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栋*单元*室家中吸食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公安民警于当日在该房间进门左手边卧室衣柜内黑色皮包内查获被告人袁某某存放于此的甲基苯丙胺片剂61片,在该衣柜右边第一个抽屉内一个烟盒中查获被告人袁某某存放于此的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8片,在该衣柜左边第一层查获被告人袁某某存放于此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2片,在该衣柜右边第一层查获被告人袁某某存放于此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片,在该衣柜右边第二层查获被告人袁某某存放于此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99颗,在该衣柜右边第三层查获被告人袁某某存放于此的甲基苯丙胺 1包。
经称量,涉案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共计37.3克,涉案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4.3克。经取样鉴定,所检样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照片;2.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4.(武禁毒)公(司)鉴(毒)字[2020]DX191号检验报告;5.证人高某某、张某某、袁某甲的证言;6.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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