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司机,住江西省分宜县**镇**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1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盗窃,于2010年6月3日被新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现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6日;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系吸毒人员,其所购买的毒品藏匿于自家地下室中。2019年11月9日上午,分宜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分宜县**镇**路**号**栋**单元被告人家的地下室内,当场抓获被告人,并经现场搜查,在该地下室内查获被告人藏匿在此的21包疑似毒品冰毒,锡箔纸3卷,透明塑料分装袋1包。经称重,查获的21包疑似毒品净重19.59克,经新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现场照片、前科材料、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袁某甲、李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检查、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被缴获甲基苯丙胺净重19.59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晔华
检察官助理:严锋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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