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辰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在2010年左右从已故的父亲和兄长处获得火枪两支,予以持有,并藏匿于自己家中,偶尔用于打猎。2020年1月29日,辰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当场查获火枪两支。经鉴定,已查获的两支火枪均为枪支。
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火枪的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舒某某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勤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辰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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