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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住福建省柘荣县**村**区**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现羁押在湛江市徐闻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6日批复指定该案由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同年4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0日、同年4月2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的时候,**村**号的村民刘某某过世时,游某某(另案处理)和几名村民去帮忙办理丧事,游某某在刘某某家找到一把鸟铳和一大袋的黑火药,并趁着下半夜偷偷把这把鸟铳和一大袋黑火药带回自己家里,供自己打猎使用。后因公安机关对枪支查得严,游某某怕枪支放自己家里不安全,向被告人袁某某借其位于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村**号老房子存放该枪支。2018年,被告人与其父亲袁某甲抬稻谷回老家时,看到二楼房间角落里放有一把带有木头的猎枪,让被告人叫人赶紧拿走。袁某某就打电话给游某某赶紧把猎枪拿走,但游某某并未拿走,直到案发。

2019年9月28日,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袁某某位于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村**号的家进行搜查,现场查获枪形物体4件,子弹56发,子弹头状金属物体91粒,疑似火药1批,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和材料1批。

经鉴定,被现场扣押的4支枪形物体中编号C201910009001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的自制气步枪,编号C201910009002 和C201910009004是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的改制气枪支,编号C201910009003是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的自制火药枪,子弹58发(其中气枪弹2发,自制火药子弹56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枪支、弹药一批;2.书证: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3.袁某某、游某某供述;4.证人陈某某、孔某某、袁某甲的证言;5. 鉴定书:编号C201910009003的枪形物体是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的自制火药枪;6.辨认笔录:袁某某、游某某、陈某某、孔某某、袁某甲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袁某某的家搜查录音录像资料及称量笔录录音录像资料共六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游某某不具有合法持有枪支资格,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为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把四支枪支存放在袁某某的家中;被告人袁某某在明知道游某某有一把火药枪的情况,仍同意游某某存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华影

检察官助理:林晓玲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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