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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45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51********,汉族,小学文化,住址涟源市**镇**村**组。2017年8月10日因非法持有枪支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在亲戚处得到两支鸟铳收在家中,后其携带鸟铳在**镇**村附近山上打猎。2017年8月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的一楼卧室当场查获鸟铳两支。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两支鸟铳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2017年8月9日涟源市公安局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8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2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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