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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拘禁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盘锦市盘锦**队员工,现住营口市站前区**路**号**(户籍地同上)。2020年5月19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营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经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刘志宇(已起诉)、任维(已起诉)因被害人林某某无力偿还刘志宇债务,在营口市站前区刘志宇经营的**投资公司内对林某某非法拘禁10余天,期间还对其进行殴打和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陈述;3.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帮助他人索债,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波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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