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诉〔2019〕76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3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武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伙同其父袁某甲(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武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武汉市洪山区**号**单元**层**号作为办公地点,在经营“***节油器”等项目过程中,通过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并承诺可获取高达12%的年利息及分红,先后与集资参与人卢某某、彭某某等100余人签订借款合同,共计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本金共计人民币40830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029700元。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经网上追逃被钟祥市公安局郢中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信;2.企业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袁某某)、一本通历史明细(袁某乙)、3.报案登记表、借款合同、收据等书证;4.确权登记表、专利登记簿;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6.集资参与人彭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7.**信会司字(2019)第4**4号司法财务专项审计报告;8.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凤玲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