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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九图翰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伙同孙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与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在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7层办公楼三座706北京九图翰诚投资有限公司等地,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饭店项目为由,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承诺高息、分红并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贡某某等13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共计6573万元,其中实际吸收金额4894.49万元,反复投资合同金额1668万元,已返款人民币2700余万元。被告人于2019年3月5日被抓获。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缴的部分非法获利13万元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POS机、U盘、电脑等;2.书证:借款协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贡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京通法鉴[2019]电鉴字第997号、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瑞诚鉴字[2019]第000002号及阶段性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业绩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迎迎

检察官助理:张达明

2019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换押证1份。

4.涉案款物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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