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浏贵,云南抚仙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林权制度改革后,被告人袁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小黑坡处占用本人及他人所有林地建盖房屋、水池、厕所自用及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用来种庄稼和栽树。虽在2013年被两次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扩大实施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总面积为7297.35㎡,林地面积7044.08㎡,非林地面积253.27㎡。林地类型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其中,174.48㎡的林地现场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地面建有房屋。6869.60㎡林地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地内种有庄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缓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丹

代理检察员:施建玫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澄江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袁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