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前间,被告人袁某某在遵义市忠庄街道五金一条街购买射钉枪一把,并使用其妻的淘宝账户在网上购买相关枪支配件后自行在家对射钉枪进行改装枪支,将其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疑似枪支。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改装的疑似枪支系火药动力击发枪支,枪口比动能为416.13焦耳每平方厘米。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局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制造火药力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晴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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