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57********,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虞城县**镇袁***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因想和史某某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8年春季一天的凌晨三时许,携带用钢筋自制的铁钩子做成的软梯至史某某家院墙外,意图使用该软梯翻墙入院见史某某,因史某某家中有人作罢,袁某某将铁钩子藏匿于史某某家院外的柴垛内预备二、三日后再用此软梯翻墙进入史某某家中,后被史某某发现该软梯并拿回家,袁某某未能实施;一个多月后的一天凌晨三时许,袁某某再次携带用钢筋自制的铁钩子做成的软梯来到史某某家院外,利用该软梯翻墙进入史某某家中意图与史某某见面,被史某某丈夫金某某当场抓获,后金某某交由袁某某家人将其领走;2018年秋季小麦播种时的一天凌晨五时许,袁某某骑自行车再次来到史某某家院外,意图见到史某某,被史某某、金某某夫妇出门看到,袁某某逃窜,将自行车遗留在现场,后被金某某将自行车推回家中,待金某某夫妻离开后,袁某某由金某某家东侧稍矮的院墙翻墙进入金某某家中,将自行车从院墙托出后离开;2019年8月8日凌晨三时许,袁某某再次来到金某某家门口,趁金某某夫妻熟睡之际拧开金某某家大门,进入金某某家中,后被金某某发现当场抓获并发生厮打,袁某某将金某某胸部抓伤,后金某某报警。袁某某多次非法侵入金某某、史某某家中,致金某某、史某某出现感情矛盾,产生人身、财产安全担忧,严重干扰金某某、史某某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前科证明等;2.证人金某某,宋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米 峰
李乾坤
(院印)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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