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甲,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11969********,大专文化程度,原杭州某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区**栋*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袁某甲任杭州某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业务承接、合同审批等多项事务。某甲公司系杭州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某甲公司向浙江某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采购有色金属铝,并按期支付货款。受某乙集团董事长指派,被告人袁某甲代表某甲公司出面接洽和跟进业务。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袁某甲向某丙公司索取回扣人民币75万元。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袁某甲向某丙公司索取回扣人民币10万元。前述款项经袁某甲要求被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被转给其子袁某乙。
2018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袁某甲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
2.证人蒋某某、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人民币85万元,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柴志峰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共八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