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3********,湖南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社区***村**栋**房。2018年12月13日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长沙市芙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有毒、有害食品以及违法所得60元、罚款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该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袁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村**栋开设保健品店,经营各类成人用品。2018年11月20日,长沙市芙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袁某某经营的含有西地那非保健品进行了检查并进行了行政处罚。2019年4月17日23许,被害人钟某某到袁某某保健品店购买了“蚁力神”一瓶,民警将钟某某控制并抓获被告人袁某某,在该店旁边一铁皮柜查获“极品伟哥”六盒,“虫草鹿鞭”两盒并当场予以扣押。经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蚁力神”西地那非含量418mg/g,“虫草鹿鞭”西地那非含量93mg/g,“极品伟哥”西地那非含量280mg/g。被告人袁某某销售该类假壮阳药,非法获利3000元,钱已被其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3.搜查、辨认笔录;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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