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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路成人用品店经营者,现住湖北省天门市**镇**小区**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绿色伟哥”、“黑马”、“K哥”等多种产品系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在其经营的**路成人用品店进行销售,并通过其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6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28元的价格向张某某销售1盒“K哥”,并通过快递邮寄至四川省营山县。

2.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销售1盒“绿色伟哥”,并通过快递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3.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文某某销售1盒“采花郎”,并通过快递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袁某某经营的**路成人用品店进行搜查,查获“绿色伟哥”2盒、“炮王”27盒、“圣力伟哥”12盒、“黑马”13盒、“持久猛男”25盒、“硬三天”17盒、“性爱专家胶囊”14盒、“K哥”12盒、“擎天柱”14盒、“虫草鹿鞭”13盒、“玛咖片”1盒、“万艾可”20盒、“BLACK DEITY(黑金)”11瓶、“采花郎5瓶”,货值共计人民币5015元。

经检验,上述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其中“炮王”、“圣力伟哥”、“黑马”、“K哥”、“性爱专家胶囊”中另检出他达拉非成分。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资料、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琳

检察官助理:郭晓飞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北省天门市**镇**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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