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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四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9********,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12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11月22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9月29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区分局侦查终结,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重新移送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自愿签署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明知微信名为“RIO超自在”的男子销售的是高仿“RIO”锐澳鸡尾酒,仍以每箱110元价格购入760箱(每箱24瓶),再以每箱158元的价格销售给郑州**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销售金额共计12万元,张某某将其中165箱先后出卖给张某甲、朱某某等人,2019年4月4日朱某某又将口味为青柠、水蜜桃、紫葡萄、橙味的40箱“RIO”锐澳鸡尾酒出卖至开封市**便利连锁有限公司。2019年5月23日,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检发现该公司连锁超市在售的230瓶“RIO”锐澳鸡尾酒均为假酒。

期间,2019年4月4日,张某某发现购进“RIO”锐澳鸡尾酒系假酒并要求退货。被告人袁某某再次在网上联系,由中间人将张某某尚未销售595箱鸡尾酒以每箱150元价格转卖给福建泉州刁某某,袁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方式退还张某某现金9万元。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将刁某某尚未销售401箱“RIO”锐澳鸡尾酒在福建省石狮市扣押。

经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鉴定,从河南省开封市**便利店连锁超市、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刁某某仓库查扣存放的“RIO”锐澳鸡尾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到案,同年11月29日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四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及扣押物照片;袁某某与张某某微信聊天及转款截图信息、物流托运单、银行流水、张某某出库单、销货小票复印件、开封**便利连锁店有限公司产品验收单、开封市工商局提供侵权“RIO”锐澳鸡尾酒数量明细、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RIO”锐澳商标注册证、产品批发价格证明、袁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涉案资金退缴票据、禹王台区公安分局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嫌疑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主动退赃,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明玉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袁某某退赃四万元,见补充侦查卷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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