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329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南充**单位职工,现住南充市嘉陵区**花园**幢**层**号。因涉嫌重婚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登记结婚,2008年7月二人生育一子。2012年开始,袁某某与张某某在南充市嘉陵区**花园**幢**层**号同居,并于2013年11月,在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与张某某非婚生育一女。2020年5月6日,被害人姚某某向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控告袁某某涉嫌重婚罪。
被告人袁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成业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5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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